第四章 檢測前后對檢測儀器的檢查措施
第十一條 檢測人員在赴現場檢測前統一領取儀器時,應注意檢查儀器性能、外觀、是否經過檢定,是否在檢定周期內使用,是否貼有綠色合格證。
第十二條 檢測儀器設備在運往檢測現場的路途中應妥善保管,避免劇烈震動及損壞。到測試現場后應對儀器進行性能檢查,當確認儀器正常后,才能進行檢測。
第十三條 對各種檢測用儀器設備,檢測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儀器使用說明及操作規程進行使用。
第十四條 現場檢測完畢后,檢測人員應將貴重檢測儀器設備交保管人員,保管人員應對儀器設備使用情況進行詢問、檢查、驗收,并填寫儀器使用情況登記表;使用頻繁檢測儀器經站長批準后,由檢測人員妥善保管。
第五章 檢測過程中出現異常現象時的處理
第十五條 被檢測的防雷裝置其技術指標未達到要求,起不到防雷作用時,必須填寫有整改期限的整改通知書,由技術負責人或站長簽發并交付受檢單位。
第十六條 對限期整改的防雷設施,整改后必須重新按照檢測程序進行復測,合格者發合格證。在整改期限內受檢單位未整改時,交由法制部門按程序處理。。
第十七條 在檢測過程中,發現首次測量超差或檢測結果散布太大時,按下列方法處理:
1、排除人為因素
(1)檢查儀器安裝時否正確。
(2)接地體與引下線是否斷開。
(3)探測電極是否與用電線路或地下金屬管道沿垂直方向布置。
(4)是否雨雪后立即測量接地電阻。
(5)人為讀數偏差
2、排除客觀因素
(1)接地電阻測量儀是否受外界強磁的影響。
(2)接地裝置是否嚴重銹蝕,埋于地下部分是否被破壞。
(3)避雷器因遭雷擊損壞后未即使更換。
(4)如探針處為沙質土壤,測試時沿探針注入一定清水,在水未干時立即測試。
第十八條 排除上述因素后,重新進行檢測。
第六章 檢測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的處理
第十九條 檢測站負責人應對全體檢測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,牢固樹立“安全第一”的思想,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。
第二十條 在檢測過程中,如出現儀器、設備的意外損壞,應停止檢測,待重新更換儀器設備后再進行檢測。對損壞的儀器,要分析儀器設備損害的原因,寫出事故報告,報上級有關部門。對人為事故,應追究其責任。
第二十一條 在檢測過程中,如發生意外人身事故,應采取應急措施,首先組織搶救和治療,并保護現場。對事故現場及原因進行認真調查,填寫事故報告表,由現場負責人寫出書面事故書面調查報告,提出初步處理意見,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,并妥善安排遺留問題。
第二十二條 受檢單位對檢測質量有異議時,按《質量管理手冊》相關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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